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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02浏览次数:14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同意接受,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章  设岗范围和人员使用原则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原则如下:

        (一)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和管理派遣员工的行为,使用派遣人员,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坚持严格控制,统筹使用的原则。使用派遣人员,应与事业编制人员等各类人力资源统筹整合,实行总量控制,提高效能,控制成本。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责的原则。派遣人员一般配备于管理、技术辅助、技能性等岗位。用工单位因需因事经批准增配派遣人员,应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四)坚持任职资格,适度把握的原则。派遣人员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经历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得应聘(或安排)在由其直系亲属任负责人的二级单位。

        第三章  招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体检合格)。

        (三)管理辅助、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持有相应岗位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一)公开招聘方式招用程序如下:

        1.用工申请。有用工需求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编制使用情况,向人事处提出用工计划申请,明确岗位名称、拟用人数、招用条件、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

        2.计划审批。人事处初审用工计划申请,报学校研究、审批。

        3.组织招用。经审批同意的用工计划,由人事处参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聘或按有关政策安排使用。

        4.办理入职。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对招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拟用人员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后报到上岗。

        (二)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高层次人才家属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安置在专业技术辅助或管理辅助岗位;具有其他学历的,可根据需要安置在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期满,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自然终止;如因工作需要,可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首个合同期内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的试用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用工关系。

        第九条  人事处主要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选用,办理用工、辞退、终止用工的审批手续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日常考勤、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节的。

        因当事人违规违纪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须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自到达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学校工资福利。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具体如下:

        (一)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或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协议确定;

        (二)管理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九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劳动合同用工A类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奖励基数按劳务派遣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计算,不实行保底数。与学校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人员不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从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年金。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不含与学校协议确定工资待遇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工会,参照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会费,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考勤和年度考核参照学校正式教职工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考勤情况享受误餐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相关岗位薪级工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取得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学校同意,可予以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的业务培训,应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安排,培训合格者,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